8月13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黄某、段某等14人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指控,2020年10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黄某、段某等人在某地租赁办公场所,以某某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名义,招募被告人方某为副经理负责提供微信账号,被告人陈某、刘某等十一人为业务员。黄某、段某将从上游诈骗集团处获得的电话号码输入“AI”机器人,筛选出有股票投资意向的人,由业务员用方某提供的微信账号假冒股票客服的身份,与对方联系,并将对方拉入上游诈骗集团提供的微信群。待微信群拉满后,黄某等人再以每个微信100元至1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上游诈骗集团,以此获得报酬。被告人黄某、段某等人共计拉2809个微信进入甲方提供的微信群,违法所得高达28万余元。
获悉案件之后,平川区检察院主动介入,积极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完善证据,要求侦查机关依法提取案发现场查获的手机、电脑等的电子数据,对各被告人的支付宝及微信账单进行调取,为准确认定具体数额及非法获利奠定基础。在案件审查起诉环节,办案组严格审查证据之间的联系,反复核对从案发现场查获的员工业绩表以及各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微信账号,最终确定被害人王某被拉入微信群后被骗十六万余元的事实。因本案涉案人员均为外地人员,受疫情防控影响,平川区院采用视频远程提审的方式,确保案件不延期、不退查,降低安全风险的同时,进一步提升办案效率,降低了案件比。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类型案件中,被告人大多存在侥幸心理,认为该方式赚钱容易,自己无需直接接触被害人,未参与到诈骗犯罪中,因而就不会触犯法律,但这种狡辩无法为其“助纣为虐”脱罪。检察官提醒大家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的钱袋子,不要随意添加陌生好友,面对陌生人介绍的app不要随意注册,对以投资股票、证券等为名可能存在的诈骗行为,要学会分辨,不要盲目投资,不要贪图小利,以免落入“投资陷阱”。
法条援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