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6日,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柴某滥用职权案二审裁定维持原判,被告人柴某获刑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柴某在某派出所工作期间,在办理王某甲故意伤害案过程中,明知该案被害人周某被鉴定为重伤,王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未向上级领导汇报,未对该案立案侦查,未全面收集王某甲前科材料,违反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该案调解处理;在办理王某乙故意伤害案过程中,其作为主办民警,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乙未到案的情况下便做出破案结论,以当事人和解为由未补充完善证据、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乙采取强制措施、未继续侦查追究王某乙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此后,王某甲、王某乙逍遥法外,并继续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柴某作为案件主办民警,滥用职权,故意违反刑事案件办理的程序规定,对明知有罪的人不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犯罪已经立案侦查的人违规降格处理,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