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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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川区检察院建立行政检察与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衔接工作机制

时间:2023-10-10 10:53:33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近日,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与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白银市平川区交通运输局商榷会签了《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旨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执法与法律监督衔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力提升行政检察监督质效。

《意见》明确,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各负其责、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做到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不断增强工作合力,有效消除交通运输领域安全隐患,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道路安全通行。

《意见》要求,人民检察院要牢固树立“双赢共赢多赢”理念,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尊重道路交通安全、运输行政执法的自身特点和规律,既要加强监督制约,又要审慎行使权力,严守检察权边界,严格在法定范围内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规范调查取证,不得干预公安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确保行政检察监督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同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相互通报案件的受理、办理情况,及时通报重大情况、重大事项和舆情等,共同研究处置办法,依法妥善处理,共同回应社会关切。

《意见》指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确有错误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相关部门应及时开展自查,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书面回复,因客观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的,应当及时向检察机关说明情况。

《意见》强调,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配合人民检察院开展行政检察监督工作。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监督案件时,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提交意见、配合化解等方面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线索,应当及时将相关线索和文书移送人民检察院,由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