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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行政检察监督效能 护航交通安全-- 平川区检察院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检察专项监督

时间:2023-10-24 15:39:36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今年以来,平川区检察院认真落实最高检《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检察监督工作的通知》要求,立足行政检察监督职能,多举措部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作用,助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促进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职,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一、科学谋划,精心组织,确保专项行动有序开展

一是强化教育,提高认识。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平川区检察院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院党组召开党组扩大会议组织学习高检院、省市院和区委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的工作部署要求,不断提高行政检察干警的政治站位,强化使命担当,使全体行政检察干警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投入到专项整治工作。二是全面部署,明确任务。根据上级院和区委的部署要求,结合行政检察工作实际,该院党组研究制定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行政检察监督工作实施方案》,对专项整治的工作重点、工作目标、工作任务、工作措施和完成时限作出明确规定,量化了工作任务,靠实了工作责任,为专项整治工作有序开展奠定了基础。三是加强学习,明确重点。组织全体行政检察干警认真学习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规和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通过学习研讨,更新了知识储备,理清了工作思路,准确把握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基本原则,紧盯专项整治监督工作的重点内容,围绕专项整治聚焦的“逐利执法”、“执法不规范”、“执法方式简单僵化”、“执法粗暴”、“执法寻租”五方面重点问题开展监督。

二、转变理念,统筹协调,形成专项行动工作合力

一是构建合作机制。坚持践行“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进一步凝聚共识、形成外部合力,平川区检察院与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平川区交通运输局多次沟通协商,达成共识,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检察与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衔接工作的意见(试行)》,构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一体化工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构建数据一体化,并根据办案需要随时召开案件会商会议,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共同解决办案中遇到的问题,促进办案水平提升,形成良性互动,实现双赢多赢共赢,共同助推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领域的行政执法合法化。二是注重协同监督。为扩大专项整治案件线索来源,行政检察部门与刑检部门达成推进反向衔接,加强行政违法行为监督部门协作共识,行政检察部门对2022年以来办结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不起诉案件进行梳理,主动对接公安交通部门,查阅案件卷宗,查询公安交通系统办案平台,对作了不诉的违法犯罪人员,后续行政处罚情况进行逐一比对,在调阅了公安交通部门执法案件卷宗200余本后,发现执法不规范问题25个。三是形成监督共识。为进一步增进相互理解,共同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中面对的难题,平川区检察院组织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召开联席会议,通过向参会人员介绍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专项整治工作的任务及安排,通报了该院在专项整治监督中发现的交通运输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存在的执法不规范问题。对如何更好推动落实问题整改,参会部门分别从法律适用、行政处罚结果、“三个效果”有机统一等方面进行了充分的沟通交流,达成了共识。通过召开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就交通运输执法领域的13个相关问题形成一致意见,进一步统一了执法思想,明确了整改思路,以求真务实的态度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发挥联席会议协作桥梁作用,对执法办案中遇到的共性、突出问题及时研判,总结了经验,创新了举措,形成了良性互动。

三、类案治理,综合施策,提升专项行动监督质效

一是注重监督方式。将个案监督和类案监督相结合,梳理研判或个案延伸,在办理个案的基础上,从有体现“同类错误”“同类违法情形”的一定数量的个案,从中挖掘共性问题,依法能动履职,采取有效措施发现类案监督线索。专项活动开展以来,制发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检察建议共计6件,其中个案4件,类案2件,4件已被采纳回复,且均已整改,1件正在回复期。二是注重借用外力。专项行动中,主动运用大数据赋能法律监督,专项调取行政机关执法案卷材料,认真审查重点问题,用事后监督促进规范执法,以主动作为助力依法行政。通过精准筛选辖区道路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现案件线索9件,审查后制发检察建议3件,联动行政主管机关及时排除修复,取得显著工作成效。三是注重溯源治理。坚持在类案监督、专项监督中发现制度漏洞,督促公安和交通部门打好补丁、完善机制,强化源头治理。针对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平川区交通局存在的25个不规范问题制发检察建议书2份。收到检察建议后,白银市公安局平川分局、平川区交通局健全内部机制,堵塞了漏洞,使检察建议内容得到有效落实,推动道路交通安全和运输执法领域突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从源头上预防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