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矫正检察实证研究
--以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为视角
雷天军、张建银、周尚禝
摘要:社区矫正本身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在我国,依旧处于探索发展阶段,从试点推行以来至今,虽然取得了很大成果,但依旧存在一些问题,这与我们当前的社区矫正检察密不可分。社区矫正检察旨在纠偏补弊,尽早发现社区矫正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针对性改进提升,确保社区矫正在改变犯罪人员行为和思想方面的作用切实得到发挥,维护法律的公正权威,帮助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
关键词:社区矫正制度 社区矫正检察
一、社区矫正检察的概念及其必要性
(一)社区矫正检察的概念
社区矫正是指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在社区和志愿者等人员的协助下,对特定条件的犯罪人员采取的非监禁刑罚,通过改造犯罪人员行为表现和思想动态,帮助其适应社会,回归社会。社区矫正检察,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法律监督,发现和纠正社区矫正中存在的违法问题,从而促进社区矫正活动的依法、规范、有效进行,保障社区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我国的社区矫正检察制度相对于西方欧美国家来说,仍旧具有一定的“新鲜”感。这主要是因为我们在实践探索的过程中对社区矫正制度本身进行较晚的原因。须知在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上我国的《社区矫正法》才正式通过,而之前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仅能为我们提供一个具体的途径。但关于社区矫正检察的概念我们在结合实践中以及普遍意义上的法律概念时却也能够做到认识。首先,刑事诉讼法规定,执行机关执行过程的合理合法、公开公平性,受到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这意味着,人民检察院的监督工作贯穿刑罚活动的始终,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项明确地的刑罚活动,检察院对社区矫正行为的合法性负有监督职责。其次《社区矫正法》规定,在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中,法院检察院应该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合作完成矫正工作,其中检察院的职责在于避免社区矫正权力被滥用,对矫正工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规定根据社区矫正日常工作内容和工作流程,结合上述分析,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检察,本质上是对社区矫正处罚裁定、人员管理等各项活动程序和结果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此外对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院等各机构的判决文书、犯罪人员移交、资料完备、手续齐全性进行监督,确保各项活动在合法框架内进行。可见,社区矫正检察制度的诞生以及运用都应是在社区矫正制度本身存在的基础上实行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组织、有机构对于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认识不够,或者本身不够重视,认为这只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的些许职责从而不配合,再或者本身认为既然判决为监外执行即认为危害性不大进而放松警惕;从这一方面来看社区矫正检察的必要性分析同样显得尤为重要。
(二)社区矫正检察的必要性
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社区矫正进行检察监督,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重要途径,是检察机关参与和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的必由之路,推动社区矫正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1.社区矫正检察是刑罚人性化发展的需要。社区矫正本身作为一种宽严相济的刑事法律活动,实际上是当前刑罚人性化的一种重要途径,其监外执行、心理疏导的方式,更是人道主义精神的体现。我们国家自始就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纳入了宪法层面,应该明晰,罪犯的人权同样不可忽略,同样需要得到有力的保障,这也是法治国家应有的胸怀。在社区矫正中保障人权最有效果的方式无疑是坚持将社区矫正执法的全过程纳入监督体系之内。检察机关作为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法律监督机关,无论从何种情况来看都应参与到社区矫正活动的全过程,对社区矫正执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而检察机关发挥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积极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为了切实保障服刑人员在进行社区矫正的条件下相关基本权益能够实现,防止矫正对象遭受过度干预,遭到法律之外的不公平待遇。
2. 社区矫正检察是构建法律机制的必然要求。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绝非某一单位能单独完成的,矫正工作需要各个部门协作配合,相互监督,包括司法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街道社区等。这就告诉我们,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机关众多,其涉及到犯罪、刑罚执行、人身自由等各方面内容。我们常说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实现这一点,就必须受检察监督约束,只有在这种约束下才能制约行政权的不作为或滥作为现象,进而充分实现社区矫正的法律价值和社会价值。从权力制衡的基本原则诞生之初,就应能看出权责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天然的、主动地监督,即检察机关既能对司法行政机关执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也能对审判机关的司法程序进行监督。当然在我国,这一切又都是在保持人大立法权最高权威的基础上运行的,检察机关所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同样是立法权所赋予的。所以,检察机关进行社区矫正检察无论是从制衡原则还是法律依据上看都是确保社区矫正正常开展的重要保障。
3. 社区矫正检察是社区矫正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
刑事处罚中要求宽严并济,根据犯罪行为和人员表现确定处罚措施,社区矫正制度是这一要求的体现,但其带来的影响并非完全积极正向。在刑法学中,我们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轻的罪犯若简单处以实刑,对刑罚人员的行为和思想改造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其回归社会,反而会增加其危险性。从这一层面来看,社区矫正在整个刑罚活动中具有当然的合理性,但是在实践操作中,却同样存在着诸多问题。当前,社区矫正中不仅存在着一些矫正对象的脱漏管现象,还存在着对自由裁量权把握不准,放纵了一些具有较强危险性的犯罪人过早复归社会的现象,更因为社区矫正采用的是监外执行的方式执行刑罚,这就对那些本来应该受到监禁的罪犯产生了极大的诱惑力,个别罪犯及其亲属企图通过各种违规手段,获得社区矫正这一非监禁处罚机会,在对人民群众社区生活增添了不稳定因素的同时也损害了各级执法机关的司法威信和良好形象。因此,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个环节实行监督,能够保证纳入社区矫正体系的服刑人员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对接纳服刑人员的社区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也能维护社区矫正人员的基本合法权益,使其在法律规范下更好地融入正常的生产生活,同时更能促使矫正工作行政主体依法审慎履行职责,遏制权力的滥用,防止腐败的发生;而且有利于减少矫正对象托管漏管现象,使矫正工作取得实效,进一步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繁荣富强。
二、社区矫正检察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经过10多年的实践探索,社区矫正工作和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得到快速发展,可操作性在不断增强,各项工作正向更加法制化、精准化的方向迈进。但在实践的过程中也还存在着一些理论可能涉及不到或者涉及到却在实践中难以调和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做一个更加立体的分析。
(一)社区矫正检察多为事后检察,工作缺乏预见性。对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方式主要是检察机关不定期的派员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入矫、解教、教育、公益活动,通过查阅社区矫正工作档案、走访社区服刑人员并谈话,接受社区服刑人员及其近亲属的申诉、控告举报等方式进行检察监督。往往检察机关发现违法问题是都是在违法行为完成以后,提出纠正意见,这对今后的工作无疑是一种警示但相对而言而违法行为本身已是既成事实,这样的监督成效几何,值得思量。如:2021年9月,平川区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未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擅自离开平川到兰州办理私事。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检察时,发现李某某不在平川境内,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对此情况并未发现,造成社区矫正对象李某某脱管。
(二)检察干警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时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随着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深入推进,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涉及的业务种类更多、业务流程更加繁琐复杂、业务量大幅提升。然而,从事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干警数量未能随着工作量的增加而增加,现有的检察工作人员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储备、综合技能还难以及时满足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新形势和新要求。如,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社区矫正检察人员仅有3人,检察官、检察官、书记员各1名,初始学历所学专业是非法律专业,且不是专职从事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人员,没有参加过社区矫正检察专业培训,虽然在工作中不断的学习《社区矫正法》和《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思想认识、工作能力和综合技能都有一定提高,但综合素质还是无法适应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发展需要。
(三)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信息化水平太低,无法满足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发展。
目前,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信息化水平低,没有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共享平台,检察机关与社区矫正机构之间,通过报送报表、电话询问、现场检察监督等方式,了解和掌握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基本信息、参与矫正的情况等,导致掌握的社区矫正工作信息滞后,也就无法及时有效的对社区矫正工作违法行为和不规范的问题进行纠正。
(四)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信息来源不畅、渠道有限。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渠道与信息虽然都有着明确的规定,但依旧存在着交流阻塞、渠道不多元的现象。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是贯穿社区矫正全过程的。检查机关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权的基础性条件是知晓、了解和掌握被监督主体的社区矫正执法过程及所有与此有关的信息。单单用交付执行抄送文书这一项来说,如何送达?各地之间做法不一,而文书在中途经历多久更是不能明确,所以矫正对象是否正常报到、矫正的整个过程是否存在检察机关没有监督到的漏管现象也是不确定的,也就使检察机关错过了最好的监督时机。而无法捕捉到及时有效地监督信息,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则成为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监督本身所具有的预防、纠正和控制功能也将成为空谈。如,平川区社区矫正对象钱某某,由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宣告缓刑,2020年1月送达社区矫正法律文书,直至2020年2月25日启动社区矫正程序,导致钱某某漏管。
(五)检察监督工作刚性不足。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司法行政机关执行职责的偏差、错误,使之回到正常的履职轨道上来。根据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执行活动的监督方式是发出检察建议书或纠正违法通知书。但是因为立法中规定了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通知书对被监督单位均不具有强制力和法律执行力。所以,社区矫正检察实践中,即使检察机关发现了问题,提出了纠正意见和检察建议,能不能被接纳仍旧需要对方的积极配合,要看被监督者的态度,这也就导致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在实践中的效果大打折扣,甚至一度弱化、虚化。
这些问题的存在,不能说完全阻碍了正常的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但也确实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若不解决那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终究无法进步,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合法、合理运转,问题的存在事实上也为我们提供了一定的导向作用。
三、对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建议
针对上述问题和不足,就要从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能力、细化社区矫正检察监督措施、提高社区矫正信息化程度等方面入手,提升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质效,推动社区矫正工作顺利开展。
(一)加强队伍建设,夯实检察监督工作基础。在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的缺乏,是造成目前检察机关执行监督职能难以有效发挥的重要原因之一。一是提高思想认识。进一步加强学习教育,引导检察干警充分认识社区矫正检察工作对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干警干好社区矫正检察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到社区矫正检察工作中去。二是强化监督意识。牢固树立监督意识、不抓监督就是失职的观念。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中,不 断加强对监督目的、方式、重点任务和内容的理解和掌握,树立谦抑性监督意识,有所着重、有所作为。检察机关对检察监督概念的与时俱进同样重要,在社区矫正监督中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点加入进来,防止对矫正对象的过度干预,也是应尽的职责。三是树立好“三赢”理念即双赢、多赢、共赢。明确检察机关监督者的地位,以监督者身份行使职权,监督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和支持有关机关严格依法行使职权、确保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检察机关应找准法律监督和社区矫正的结合点,发挥法律监督的杠杆作用,形成工作合力,保障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顺利进行。四是提升工作水平。要紧紧围绕社区矫正检察干警理论水平、专业水准、实际能力和个人差异的实际状况,制定科学的可操作性强的人才教育培养计划,通过学习培训、实战演练、业务比赛、学术交流等方式,全面提升社区矫正检察干警综合素质,使从事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人员熟悉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真正理解立法的原意和基本精神,切实提高检察干警的社区矫正检察监督能力。
(二)注重信息化建设,强化检察监督保障。一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向党委汇报和相关单位的协调,争取支持和理解,充分信息网络技术,构建社区矫正信息共享平台,实现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在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之间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从而实现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矫正活动的同步动态监督,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二是搭建社区矫正信息监督平台。建设数据库,发动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力量,采集并录入必要数据,充实数据库资源,与司法系统联网,共享矫正人员信息,实时掌握社区矫正人员思想行为动态,便于开展监督。三是主动接受监督。将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与媒体群众外部监督相结合,及时将监督信息通过网络渠道进行脱敏处理后向社会各界公开,接受社会群体监督,倒逼社区矫正检察执行合法有效。
(三)完善工作机制,维护检察监督权威。被监督单位应当树立依法接受监督意识,对于检察机关制发的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依法进行 整改并予以回复,这是立法的应有之义,是恪守法治原则,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监督权威的应然要求。一是检察机关自身建立跟踪监督机制。监督文书制发后,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社区矫正机关沟通,督促被监督单位及时回函整改,经督促后被监督单位仍不回函的,则充分激活适用现有规则。二是建立检察建议强制反馈制度。赋予检察监督法律文书以程序性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应当包括纠正期限和回复制度。即被监督机关对检察机关发出的检察监督文书应在限期内整改予以通报回复的制度。我国现有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中针对立案监督等有类似的规定,而且实践中有些地方已经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检察建议强制反馈制度。三是与被监督单位建立复议复核机制,建立良性的刚性监督关系。被监督单位对监督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发出监督意见的检察机关提出复议,检察机关维持监督意见的,被监督单位可向上级检察机关提出复核。四是运用好人大司法监督作为检察监督的坚强保障。应当加强人大司法监督与检察监督之间的协调对接,建立健全人大监督与检察监督协调机制,重大检察监督事项及时向人大报告、报备,督促检察监督落到实处。
(四)坚持 “四个转变”,提升检察监督质效。一是实化监督模式,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从“事项办理”向“案件化办理模式”转变。结合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实际,实化、细化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各环节进行检察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监督程序,按照办理案件的方式和标准,明确社区矫正检察案件类型,对案件管辖、案件移送等作出规定,要求社区矫正检察案件一律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执检子系统 中办理,严格依照规定开展调查取证、文书制作、案卡填录等工作,案件受理、审查、审批全程留痕,体现办案具体过程。二是明确监督要求,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从“定期监督”向“常态化监督”转 变。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负责社区矫正的日常法律监督工作,落实好专门的监督人员,及时检察社区矫正的交付接收、变更执行情况,定期检察社区矫正的监督管理、终止执行等情况,切实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提升检察监督的次数和频率,要求基层院对社区矫正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巡回检察,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检察,并依照规定及时制作检察记录和报告重大事项,确保将社区矫正常态化监督落到实处。三是优化监督方式,推动社区矫正检察从“重书面审查”向“重实地检察”转变。打破原来社区矫正检察过多依赖于审查法律文书和查阅档案资料的单一监督方式,规定开展社区矫正检察除进行必要的书面审查外,应当将主要的时间和精力放在实地检察上,检察人员要勤于走出办公室,积极深入辖区各司法所、各村社,实地查看社区服刑人员集中学习和劳动现场、听取执法办案工作人员的意见和情况介绍、与社区服刑人员及其亲属等相关人员进行谈话,开展调查核实等,亲身收集一手信息,准确掌握具体情况,切实增强检察监督工作的及时性和亲历性。四是转变监督理念,推动社区矫正检察监督从“重打击轻保护”向“打击与保护并重”转变。将依法处理社区服刑人员的违法犯罪和依法保障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一并纳入监督范畴,检察机关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既维护好刑罚的正确执行同时又维护好社区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检察,明确检察机关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进行重点检察,准确了解掌握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身心状况和矫正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帮助、教育。分发挥未成年人检察队伍的专业优势,借助社会力量,密切与司法行政、民政、教育等部门配合,协助做好法制教育、心理疏导、困难帮扶、再犯罪预防等工作,努力促进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顺利回归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