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与预防网络犯罪疑难问题研究
--以A市B区检察院办理案件为视角
林小玉 赵德云 陈思雅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与人们的工作生活深度融合,网络犯罪呈高发态势,网络犯罪刑事案件激增。如何有效惩治和预防此类案件,有效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就A市B区检察院网络犯罪案件办理情况进行调研,重点关注惩治和预防网络犯罪相关问题,综合研判,助力惩治和预防网络犯罪。
关键词:网络犯罪 证据链 防控对策 未来展望
一、网络犯罪案件办理情况
本文以A市B区检察院2017年1月至2021年9月办理的各类网络犯罪刑事案件为视角,展开研讨。该统计年度内,该院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网络犯罪刑事案件62件231人,提起公诉46件162人,不起诉8件28人,建议公安机关行政处罚4件17人,8件41人正在办理中。其中2020年1月至2021年9月受理案件38件159人,提起公诉22件90人,受理案件数占统计年度比率61.29%,涉案人数占统计年度比率68.83%。从以上数据看,案件量、涉案人数均呈上升趋势,网络犯罪治理形势严峻。
二、网络犯罪案件特点
(一)涉案人员年龄偏低、学历低
犯罪嫌疑人年龄在20岁-30岁居多,学历为初中及以下的占57.9%。该类人群过早进入社会,无一技之长,急于赚钱的想法强烈,在就业艰难的背景下,招聘网站、APP上提供的销售岗、客服岗等岗位门槛低、提成高,极易被招聘去从事高薪酬的违法犯罪活动。如赵某等57人诈骗案,赵某等人注册公司后,通过在“boss直聘”、“智联招聘”等网站招聘客服岗、销售岗业务员达四十五人。这四十五人多为刚步入社会、学历不高的年轻人,他们因业务员从业门槛低入职该公司,入职后虽意识或察觉到公司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但在同公司人员的劝说下,被高工资、高提成吸引,抱有“法不责众”、“未必案发”的侥幸心理,直至案发才悔不当初。
(二)作案方式流程化、团伙化、产业化
统计年度内,提起公诉的46件网络犯罪案件中33件案件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占比70%以上。6人以上网络犯罪案件15件,以公司形式团伙作案12件。平均每件网络犯罪案件涉及犯罪嫌疑人3-4人。从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看,部分人员专门从事电话微信推广引流活动,部分人员为上游犯罪提供银行卡、电话卡、公民个人信息等物料供应,还有部分人员从事非法网页、APP的研发维护等。整个违法犯罪活动呈“流水线”式的作业分工,且各个流程都可专门组建一个或几个公司。如黄某等31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该犯罪团伙共成立三个公司,分别为上游电信诈骗集团提供通讯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且公司之间联系紧密,公司业务交叉性强,呈现分工合作、依赖共存、共享利益的产业链条。
(三)犯罪隐蔽性强、受害对象特定
在该院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中,被害人年龄层多为30岁-50岁,且女性占比超8成。该类人群投资理财想法强烈、防骗意识不强、容易轻信他人。如赵某等人诈骗案,犯罪嫌疑人针对被害人的上述特点,制定“添加微信、彼此了解、拉进感情、建立信任关系、推荐投资”的作业流程,制定“话术”并对业务员进行培训,后由业务员冒充成功男士,拉拢感情并发展为男女朋友,以投资电影回报率高为诱饵,诱骗此类人群进行投资理财。该类案件隐蔽性极强,不易被发觉,被害人遍布全国,很难意识到自己被骗,即使部分被害人意识到自己被骗也不愿报案,在一定程度上纵容犯罪的持续发展。该案得以侦破是一名被害人前往实地探访才发现被骗,该案违法犯罪分子2018年至2020年共诈骗131人钱款近4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致使人民群众财产巨大损失,影响十分恶劣。
(四)涉嫌罪名集中、多一人犯数罪
A市B区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涉及罪名有诈骗罪、组织、领导传销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其中多为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在统计年度内,以诈骗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的案件为26件,占网络犯罪提起公诉案件数比率达56.52%。此外,有8件案件犯罪嫌疑人涉嫌两个或两个以上罪名,如豆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豆某将自己及从他人处收购的银行卡贩卖给上游犯罪,当获悉卡内有大额异常资金后,通过补办银行卡的方式将上游犯罪的犯罪所得据为己有,在该案中,豆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和盗窃罪。
(五)补充侦查率、上诉率均较高
在统计年度内,提起公诉的网络犯罪案件补充侦查率为79.3%、上诉率为48.3%,案件补充侦查率高和上诉率均较高。一是因为侦查机关与检察机关对证据标准的理解和适用不一致,且网络犯罪案件的关键证据多为电子数据且极易被违法犯罪分子隐蔽或者删除,导致案件证据要经过补充侦查才能达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因此案件的补充侦查率高;二是因为网络犯罪案件的犯罪手法隐蔽,犯罪及其收益所得极容易被掩饰隐瞒,部分犯罪嫌疑人在到案前存在将手机丢弃、将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联络的微信删除等毁损、灭失证据的情形;或者存在各犯罪嫌疑人到案前已经串供,到案后仅如实供述部分案件事实,经过庭审对质后极容易翻供,一审判决上诉率高。
三、疑难问题
因网络犯罪案件层出不穷,网络犯罪手段花样繁多且不断翻新,在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过程中,如何精准打击网络犯罪及预防网络犯罪,目前,在检察实践中,存在以下问题亟待解决。
(一)构建完整证据链存在困难
网络犯罪案件中,一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预备地、犯罪实施地、犯罪结果地分离,证据的搜集、完善难度大。在多人诈骗案件中,案件卷宗较多。在降低案件比的要求下,在一个月的审查起诉期间内,系统全面的梳理证据、构建证据链条,反映案件全貌是一个难题。如赵某等57人诈骗案,各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分散在全国各地,其诈骗的一百三十一名被害人分散在全国各地,其犯罪预备地在北京,犯罪行为地在陕西、四川等地。因无经验做法,部分检察人员不懂得如何梳理证据、如何抓取关键信息,导致审查证据的时间长、效率低。二是侦查机关办理此类型案件存在不规范情形。在部分案件中,侦查机关从外地犯罪现场带回其查扣的笔记本、业绩表等物证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不详尽,致使检察机关无法对物证落实到各犯罪嫌疑人。另有部分案件存在犯罪嫌疑人的获利情况不清晰、公安机关移送的财务审计报告不规范,存在未及时扣押员工档案、犯罪嫌疑人使用的微信账号未完成取证就将手机发还给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导致证据的毁损灭失。三是证据时效性强,第一次取证不全面不规范,再次取证的可能性较小。如郑某等10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该案系侦查机关在江西侦破,检察机关依法介入时该案多数证据已经取证完毕。后经检察机关在审查逮捕时提出继续取证意见、审查起诉后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但因关键证据的毁损灭失,无法进行二次取证,导致指控其中二名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仍然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最终检察机关对二人作了存疑不起诉决定。四是被害人不配合导致取证难度加大。在部分案件中,违法犯罪分子的骗技高超,其专门针对中年女性进行电影、证券、股票等投资理财产品的推广,导致多名被害人深陷其中。在部分被害人报案后,司法机关联系其他被害人进行取证时,少部分被害人还在期待得到投资收益,主张由于司法机关的介入,致使自己投资回报受阻,因此不愿提供相关汇款、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从而影响证据链的完善,既影响诉讼活动的正常开展,也影响追赃挽损,达不到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
(二)定罪量刑标准不一
在本地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案件是新型犯罪案件,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量刑是难题之一。一是因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迷惑性强,案件定性存在争议。如赵某等57人诈骗案,其犯罪手段是以成功人士之名给被害人推荐投资电影,投资款入账上游公司后上游公司返投资款60%以上的佣金。在该案中,司法机关意见不一且均能找到判例支持。如河南省类似案例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北京市类似案例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定罪处罚,还有意见指出应定性为集资诈骗罪。不同的罪名评定其侵犯的法益各不相同,后经检察机关深入分析研判证据,剖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和犯罪行为,将此案定性为诈骗罪。二是一个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况比较常见,如王某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其犯罪手段是将自己及收买他人的电话卡、银行卡、身份信息卖给上线,该行为定性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或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意见不一,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定性为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该意见主要评价犯罪行为,而不评价犯罪结果;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定性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评价犯罪结果,但不符合该罪名为堵截型罪名的法律意见。罪名的法定刑及量刑标准各不相同,如何达到罪责刑相适应、达到类案平衡,保证同案同判,避免违法犯罪分子在比较类案后进行上诉,引发后续问题是难题之二。
(三)举证质证等庭审效果有待提升
部分网络犯罪案件庭审效果有待提升。一是因外部因素影响导致检律沟通不畅,如李某等28人诈骗案,该案辩护人多为外省人员,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未会见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辩护人与被告人会见后在庭审中提出了新的辩护意见,导致举证质证内容重点发生改变,因在证据较多的情形下检察人员无法在短时间内对举证质证提纲进行及时调整,在庭审中遭受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质疑,影响庭审质效。二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人员虽构建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但因经验不足,讯问提纲、举证质证提纲、答辩提纲等法律文书准备的不够充分,存在讯问提纲未提出关键性问题、针对多名被告人的举证质证提纲证据条线混乱、答辩提纲未及时解决相关人员疑问等问题,影响庭审的质效。三是在多人诈骗、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类案件中,因犯罪嫌疑人的微信账单、支付宝账单、银行账单众多,资金流向分散。面对证据众多、纷乱复杂的账单,部分检察人员无经济、财务等专业知识技能,公安机关移送的司法会计报告没有原始证据来的直观、证据效力没有原始证据证明力强,且并不是所有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机关均会提供司法会计报告,导致犯罪数额的计算存在难题。四是公检法配备的电子设备系统存在差异,公安机关办案网为专网,检察机关的办案网为内网、工作网,法院的办案网为华宇数字法院业务应用系统,所以经常导致公安机关移送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无法打开使用,在此情形下,检察机关一般要求侦查机关用图片的方式转化证据。但在庭审中,有部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主张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为原始证据,申请当庭出示证据,但法院的办案电子设备无法出示,在连接互联网的电子设备出示又恐违反保密规定,因电子证据无法当庭出示,导致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关键证据的疑问较大,在此情况下,部分被告人当庭反悔,不愿意认罪认罚,极易引发上诉问题。
(四)上诉率高、办案效果不佳
在统计年度内,A市B区检察院网络犯罪案件的上诉率为48.3%,上诉率较高,其中多人犯罪案件占比较高。上诉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但上诉率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办案效果不佳,且被告人无正当理由认罪认罚后又上诉会导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一方面浪费司法资源,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达到案结事了的办案效果。司法实践中,适用认罪认罚的量刑减幅一般最高为10%,基层院办理的网络犯罪案件法定刑多为三年以下徒刑、拘役或单处罚金。在此情况下,违法犯罪分子先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取得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后在庭审中,根据控辩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翻供或者不认罪认罚,收到判决书后提出上诉。在此情况下,检察机关依法具有抗诉权,但这无疑会增加办案成本,浪费司法资源。且在刑期较小的情况下,抗诉成功增加刑期幅度可能性较小。如周某等7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该案认定主犯一人,从犯六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七人均认罪认罚且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主犯周某在证据未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又提起上诉,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检察机关抗诉也仅能在一审判决刑期的基础上增加一至三个月,致使检察机关陷入两难境地。若提请抗诉则在基层检察院案多人少的情况下增加办案量,浪费司法资源;不提请抗诉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又反悔,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变得毫无意义,此种情况令检察机关进退两难。
四、举措建议
针对以上疑难问题,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应从以下几点入手:
(一)建立网络犯罪案件提前介入工作机制
当前提前介入制度未普及所有网络犯罪案件。笔者认为,应建立健全网络犯罪案件提前介入机制,尤其是对于多人犯罪、团伙犯罪、跨区域网络犯罪案件,应建立健全快速响应的提前介入工作机制。检察机关应建立办理电信网络犯罪案件人员库,及时根据案件办理情况吸纳有经验的检察人员入库、畅通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及时指派专人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人员全面收集和完善证据。如要求侦查机关依法提取案发现场查获的手机、电脑等电子数据,对涉及多人的依次进行指认固定,对各犯罪嫌疑人支付宝及微信账单及时进行调取,对取保候审人员在案发期间使用的涉案手机依法封存,为准确认定具体数额及非法获利奠定基础,防止证据毁损灭失。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人员要严格审查证据之间的联系,反复核对从案发现场查获的员工业绩表以及各被告人作案使用的微信账号,综合全案证据,最终准确认定犯罪事实。
(二)建立网络犯罪案件库,规范定罪量刑
因刑事检察人员的流动性较强,基层检察院办案随机分案、检察人员办案时未全面参考以往案例,笔者建议在加强办案人员沟通联系的基础上,应建立本地区网络犯罪案件库,为检察人员办理同类型网络案件提供案例参考。如贩卖银行卡类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按照相关司法解释以其支付结算金额20万元为入罪标准时,在规定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具体到如规定犯罪数额增加10万元增加某一个幅度的刑期。如以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为入罪标准的案件,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退赃占全部违法所得的占比统一一个相对一致的从轻标准。对各量刑情节规范统一的量刑幅度,保证本地区同案同量刑、同案同判决。
(三)地区联动,建立司法协作、经验交流机制
因网络犯罪案件中的犯罪行为跨地域化明显,且犯罪手段不断翻新。一是司法机关应建立健全司法协作机制,如畅通快速反映的点对点沟通渠道,缩短协作时间,统一证据标准,降低证据瑕疵率,提升协助质效;二是不断地进行经验交流,坚持“引进来”与“走出去”相结合,与网络犯罪案件多、办案效果好的检察机关多沟通交流,及时学习其他检察机关的经验做法,更好地指导本地区的检察办案;三是不吝分享,及时通过检察宣传平台、检答网、典型案例等方式,将本部门、本单位、本地区的成功经验做法交流出去。
(四)强化释法说理、及时解决疑问
因网络犯罪案件隐蔽性强,手段多样化,极易存在分歧和争议。因此,在网络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及时释法说理、解决案件相关人员的疑问。尤其是多人涉嫌犯罪的案件,更应强化释法说理。检察机关不仅在审查起诉阶段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在侦查阶段也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用好《检察建议书》等法律文书,与侦查机关协同办案,尽早阐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尽量让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阶段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及时解决案件相关人员的疑问,将释法说理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提高司法效率,节省司法资源。
五、未来展望
(一)立法层面的解决
现有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法律意见等,尚未对网络犯罪形成完整统一的法律体系。笔者注意到,2021年10月19日,反电信诈骗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首次提请审议。此次提请审议的草案将完善电话卡、物联卡、金融账户、互联网账号有关基础管理制度,建立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措施,统筹推进跨行业、企业统一检测系统建设,加大惩处力度。在针对电信诈骗问题专门立法后,期待将公民个人信息保护、实名制办卡、在使用电话卡时人机验证、人脸识别,使用银行卡与绑定电话卡的验证使用等方面作规制,为解决网络犯罪问题提供法律层面的支持。
(二)司法层面的贯彻落实
司法机关要履行法定职责,要坚持统筹预防。一方面,司法机关在依法履职,突出打击网络犯罪,遏制网络犯罪高发态势的同时,加强区域合作,形成打击网络犯罪的司法协作机制;另一方面,以案为例、以案普法,加强普法宣传,预防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在普法宣传时注重群体的特异性,因人施策。如针对买卖银行卡等违法犯罪问题,可在银行卡、电话卡办理柜台,选取买卖银行卡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案例进行普法;针对投资类诈骗案件,一方面可在公交车、电梯广告等地方投放普法宣传片;另一方面可与街道社区共同发力,与街道办、村委办联合,将普法内容下沉至网格员处,由网格员协助进行普法宣传,形成常态化机制等。
(三)社会层面群策共治
一方面,电信、网络监管部门应发挥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异常并果断采取“停号”、向公安反映等措施;工商等部门应对商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依法规范,防止商户过度获取个人信息;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对填写信息送礼品的小摊依法规范或直接取缔;银行监控个人账户异常及时反馈线索等;各司法机关联合制定针对本地区网络犯罪案件的特色创新普法宣传册、宣传片、小视频等内容,将宣传册配发至办卡处,依法建议银行、网络运营商在办理银行卡、电话卡时询问用途、发放普法案例告知书、宣传册等。另一方面,网络自媒体也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对司法机关的反诈类信息进行及时转载宣传;“百度”、”“抖音”、“快手”等APP将司法机关推送的预防网络犯罪类信息进行置顶或固定推送,不将此类信息归入个人偏好信息,进行全方位常态化普法宣传。群策群力、多元共治,形成惩治与预防网络犯罪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四)公民防范意识的提高
一是公民在择业时提高辨别能力,选择正规公司,对于就业广告仔细甄别,避免进入违法犯罪公司,在发现不慎进入后及时退出,勿存“法不责众”、“未必案发”的侥幸心理;二是对于个人信息要加以严格保护,提高警惕,不随意泄露信息,不贪小便宜,对填写身份信息即可领玩具、小礼品等行为坚决拒绝,不随意点击二维码、网页链接,保护好个人信息;三是及时下载国家反诈APP,不屏蔽“抖音”“快手”等APP中的普法类小视频,及时获取此类普法宣传消息,以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