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川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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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发挥诉讼监督职能 依法惩治虚假诉讼

时间:2024-10-10 09:03:31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虚假诉讼严重破坏社会公平正义与司法秩序,使法律和司法正当程序成为谋取不法利益的工具。对于虚假诉讼行为,一经发现,坚决依法惩治,让违法者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2024年2月25日,李某和张某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举报称,二人分别给吕某出具了借条,但吕某并未将钱实际借给他们,后吕某将二人起诉至平川区人民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平川区人民法院遂判决二人向吕某偿还借款,李某、张某认为吕某与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和吕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属于虚假诉讼。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案件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遂决定受理该案。承办检察官第一时间调阅法院卷宗进行全面审查,发现案件事实认定存有疑点,遂针对案件疑点展开调查核实。一是调阅了审判卷宗,发现原告吕某只向法院提供了借条,没有款项交付的相关证据。二是询问案件当事人和证人,证实当事人吕某虚构案件事实制造虚假诉讼,又指使胡某某作伪证进一步优化“证据体系”。 该院经审查认为,吕某与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吕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均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形,遂向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对案件当事人吕某作虚假陈述、虚构案件事实的行为和证人胡某某作伪证的行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进一步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认为吕某与李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和吕某与张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存在当事人吕某作虚假陈述、虚构案件事实的行为和证人胡某某作伪证的诉讼行为,二人在诉讼中违背诚信原则作虚假陈述,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法对虚假诉讼行为人吕某和胡某某分别作出罚款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