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和《方案》通过制度的建立,确定了各有关单位、社会组织齐抓共管、分工负责的工作模式,将由各单位共同负责开展对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措施的评估、适用和监管工作,便于对同一处遇对象采取全流程、一站式的处遇措施。
《意见》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由轻到重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治安处罚行为、不予刑事处罚行为及轻型犯罪行为等五个等级,从干预主体、措施方法等多个方面,具体规定了各有关单位、组织针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等罪错行为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分别适用各项分级处遇的措施职责。《方案》则从落实家庭监护主体责任的角度出发,将家庭责任同社会监督相结合,尤其是对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罪错未成年人问题,要积极应对,对缺位、错位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要强制开展家庭教育指导,以期从根源上解决未成年人罪错行为。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对罪错未成年人进行分级处遇,可以达到早发现、早预防的目的;不良行为在得到有效约束、正确引导后,能够避免发展成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对不同程度的行为采取针对性帮教,可以达到更好地纠正效果。